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学彬、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款项432,000元;偿付违约金;偿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而被退回。本院已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景德镇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但尚未得到回复;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燕华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