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429号之一
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街道义隆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俞文华,院长。
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3,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17元,合计诉讼费5,663元,由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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