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8429号
申请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文华,院长。
申请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8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宁波银行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宁波银行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伟
书 记 员
孙绮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