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9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浩,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庆,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邸素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逸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