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05号
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861399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金周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勇浩,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91360504561060353D,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城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银根。
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保全费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顾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