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395号
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兴唐金茂大厦八层08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DR833K。
法定代表人:刘代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同周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8613993A。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鑫泰电梯有限公司(原临沂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35号汇丰西城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126484717。
法定代表人:吴开宝,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德鑫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市奥兰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