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8613993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同周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勇浩,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安装款586000元,同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312元,由被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2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法院,原告苏州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595元,申请执行费1240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闽A×××××、桂A×××××、桂L×××××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期限依次将于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7日届满,但是因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559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优先收取本案申请执行费(部分申请执行费)。
4、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宁市××区××大道××阳光××城××楼××单元××房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4年6月21日,因上述房产本院暂无处置权,且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
8、2021年6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59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款1000595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2406元,实际执行到位5590元,申请执行费6816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