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68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南交通大学,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被执行人:**,性别:女,民族:汉族,证件类型:身份证,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南交通大学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单元号为:510106008006GB00005F00010214,坐落为: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监证5027109的不动产权(写明协助执行的有关事项)。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09日起至2023年11月0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程雪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