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

***与西南交通大学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6211号
原告:***,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良。
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907。
法定代表人:李瑞良。
被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杨丹。
原告***与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曹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段宜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