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杨丹,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杰,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嘉,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交大扬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华公司)、原审第三人赵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工商查档信息、公司章程等证据,被上诉人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扬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已经发生了变更。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本案诉讼。因在本案上诉期间,扬华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本案已发生新事实,并出现了当事人变更的情形,而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南交通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贺晓琼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