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

***与西南交通大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252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年,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杨丹,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芯,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九里堤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8号。

负责人:郑晓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南交通大学、***,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九里堤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金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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