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

***与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3322号
原告:***,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良。
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XXX弄XXX号三层(集中登记地)。
负责人:李瑞良。
被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丹。
原告***与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报名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并一次性支付三年学费10,680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用户购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原告就读于XXX学院时的缴费、教学安排、考试安排等,后被告未遵守约定向西南交通大学缴付学费,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行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用户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用户和行知在线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在上海(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用户购买服务合同》、《报名表》的下方均印有“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号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学院行政楼14楼”,且原告向本院确认双方是在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号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学院行政楼14楼签订的《用户购买服务合同》,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龚立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佩雯
书 记 员 王寅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