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南理工大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7101行审43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兵,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8〕330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591元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8〕330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向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