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682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资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竹子林竹盛花园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西十九学生宿舍一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佩剑,系该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南理工大学、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罗利斌
人民陪审员朱燊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池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