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南理工大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101行审49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科,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华南理工大学,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41442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7〕28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1740元汇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7〕28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宏
审判员谭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