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5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智慧城高普路自编88号中央大厨房物业A区第二层A203房。
法定代表人:贺仲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生、*锦坤、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德坤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2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认为:一、原审法院认为***不具单独主张本案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非法剥夺***诉讼权利的行为。***作为委托合同委托方,有“诉”与“不诉”的权利,同样,其他委托人亦有“诉”与“不诉”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多个委托人必须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个委托人才能单独提起诉讼,***是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的。在本案中,*双妹、*双凤、***与*晋生为堂兄弟及姐妹关系,是利益共同体。***、***是共同侵害***权利的一方,***无法“强迫”所有委托人为共同原告。原审法院不允许***单独起诉亦是在法律层面认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依职权追加,而不是驳回起诉从而非法剥夺***的诉讼权利。二、原审法院认为***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是错误的。本案与(2017)粤0111民初14594号继承纠纷的案由、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虽然本案与(2017)粤0111民初14594号案有关联,但继承纠纷一案中***要求的仅是工程尾款中的一部分,本案要求的是全部工程尾款,并不属于重复起诉。即便本案必须以1459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而不是驳回起诉。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经查明,***已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在该案中要求继承分割工程尾款,该工程尾款与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实为同一款项,两案的诉争标的存在重合。故原审法院认为在继承纠纷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另外,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但事实上,原审被告*锦坤与***同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按***的主张,其双方之间应属侵权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并非委托合同关系。故***可待另案继承纠纷案件审结后,再行选择委托合同或侵权之诉主张其合法权利。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珺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谢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