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行申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自报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华南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19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申请人***向华南理工大学申请公开“华南理工大学花费国家钱财采购律师服务的信息等及有关发票的信息。”因该信息并非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华南理工大学未公开上述信息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裁定错误等,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