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458号
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岸吉祥名都小区23幢2单元2层2-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68M1Q。
法定代表人:王**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欣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琨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真武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6GA47。
法定代表人:蔡晓昀,总经理。
被告:喻志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追加四川琨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喻志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处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宜宾市龙粤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熙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