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7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687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