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84811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且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