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有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天福利亨公司给付电梯设备款842000元;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对天福利亨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诉讼费由天福利亨公司承担。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法院只对第一项、第三项进行了调解,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调解,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撤诉或另案处理,故要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审调解过程违反自愿原则;同时,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遗漏申请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各自权利,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内容明确,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存在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故申请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