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文(系***之弟),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昕,该公司法务总监。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辉腾公司)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鸡冠法院)(2021)黑03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冠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福利亨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黑0302执恢203号执行裁定,拍卖天福利亨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星河公馆小区(以下称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2020年9月23日,辉腾公司(被执行人天福利亨公司的另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90条、91条、92条规定,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主张对案涉的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1室拍卖款申请参与分配。鸡冠法院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辉腾公司:你公司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拍卖款项不予分配。”辉腾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1、(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认定事实不清。鸡冠法院(2020)黑0302执恢203号执行裁定拍卖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并成交,辉腾公司得知后申请参与分配,鸡冠法院作出(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不予分配,但对于辉腾公司是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没有作出认定。辉腾公司与天福利亨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因其无现金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以房抵顶电梯安装工程款协议》,约定将其开发的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抵顶工程款359822元。后该争议房屋被***申请查封,辉腾公司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3日鸡冠法院作出(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辉腾公司申请执行,鸡冠法院以被执行人天福利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21)黑0302执306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辉腾公司有权申请多个债权人分配,鸡冠法院应受理分配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鸡冠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足以证明法院查控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3、辉腾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程序。4、鸡冠法院应当依法制作分配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辉腾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工程款优先权。拍卖的价款,除给付***商品房首付款14万余元后,余款应分配给辉腾公司或由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不予分配无法律依据。辉腾公司异议请求:1、撤销鸡冠法院202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2、准予辉腾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对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的拍卖价款359440.4元由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3、请求法院依法制作被执行财产分配方案;4、停止对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拍卖价款的处分分配。
鸡冠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天福利亨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辉腾公司曾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由,向该院提出异议。该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黑03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辉腾公司的异议请求。辉腾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黑03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驳回辉腾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辉腾公司与天福利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鸡冠法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被执行人天福利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中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故辉腾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二、辉腾公司异议提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但生效的(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并未对此进行确认,且该院(2021)黑03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辉腾公司不具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资格……”,故辉腾公司该项异议主张无法律依据。综上,对辉腾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辉腾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辉腾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鸡冠法院(2021)黑03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对辉腾公司参与分配案涉房屋拍卖款申请事项不予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他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复议请求:1、撤销鸡冠法院(2021)黑03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2、撤销(2019)黑0302执1571号通知;3、准予辉腾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对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的拍卖价款359440.4元由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4、请求鸡冠法院依法制作被执行财产分配方案;5、停止对星河公馆7号楼2单元50X室房屋拍卖价款的处分分配。
本院查明事实与鸡冠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鸡冠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在鸡冠法院工行融e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不动产网拍,买受人李森以拍卖最高价359440.40元竞得案涉不动产。鸡冠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辉腾公司对案涉不动产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该公司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案涉不动产拍卖价款申请参与分配。首先,辉腾公司申请执行天福利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鸡冠法院(2020)黑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明确天福利亨公司给付辉腾公司的款项为电梯设备款而非工程价款,且辉腾公司以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主张,均已被鸡冠法院异议裁定及民事判决驳回。故辉腾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本案被执行人并非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辉腾公司不能依据该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综上,复议申请人辉腾公司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鸡冠法院对辉腾公司参与分配申请作出不予分配的结论正确,鸡冠法院异议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禹波
审判员  周德艳
审判员  王**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