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4民初36号
原告: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滴道区鑫锦家园。
法定代表人:于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冠区高新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秀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辉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黑龙江鑫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洪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