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5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货款107000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出具放弃实体权的书面意见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民初字第1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金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