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姝玥,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78776.8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担保额378776.84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32539号民事裁定书。现西安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资金378776.84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