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81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9695566X,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2000元及利息4000元,诉讼费损失5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工商投资、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福特嘉年华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暂未能扣押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1000元的罚款。******
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7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72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还款协议。截至2020年1月14日共清偿本案执行款16672元、申请执行费598元,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81执2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