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881民初563号
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9695566X(2/3),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在金华监狱服刑。
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于5月18日恢复诉讼。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365元及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到原告处购买中央空调、中央热水工程及液晶电视共计货款368365元。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28万元,尚欠货款8836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8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