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81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08678(1/1),住所地江山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货款10494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其名下的浙H××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另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毛卓渊
代理审判员*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