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翁发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8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08678(1/1),住所地:江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翁发展,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翁发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翁发展支付货款41911元及违约金(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翁发展名下无银行存款的登记信息。本院前往广丰县房管局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翁发展名下无商品房。被执行人翁发展名下车牌为粤S××的车辆本院暂无法查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的协助下,前往被执行人翁发展在江西广丰的居住地寻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翁发展现在具体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