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81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969556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支付货款12000元及违约金,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名下浙H××车辆,因未扣押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人案件,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旭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