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15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倪屏岚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刘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