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9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法斯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乡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解放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法斯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违约金109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或相应网络存款及相应证券。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金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