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4394号
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汽配城1栋7-8号。
法定代表人:夏爱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全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希,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工业园(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系杨樟妻子,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长沙市**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