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樟。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为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 记 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