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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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556号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工业园(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长沙市***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领秀新城领秀阁A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文裕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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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戴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