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桃花工业园(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字[2020]5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履行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字[2020]5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