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2866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
法定代表人:杨樟。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弘林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唐德标。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太阳山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姣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北塘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波。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亦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20元,由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大自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洪源
人民陪审员 柳 良
人民陪审员 骆 兵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