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执保515号
申请人;***,女,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邹城市石墙镇政府的保证金100万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邹城市石墙镇政府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