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鑫山石材开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614号
原告: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健,总经理。
被告:**市鑫山石材开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鑫山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传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德巧
书 记 员 唐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