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桐庐新纪计算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442825。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134985。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桐庐新纪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汪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汪晓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桐庐县,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3630元和诉讼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40000元及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执行费50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363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新纪计算机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