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新纪计算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442825,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19-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8134985,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裙楼B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新纪计算机有限公司案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乾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裙楼B区103室的一批办公设备。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