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与渤海十七路交汇处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07640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市新华区铁钢建筑材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边存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