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38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经理。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73年03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保全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鲁03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324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7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76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文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