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299号
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洪峰,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