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445号
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二路1577号溪湖茗筑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77053T。
法定代表人:安娜。
被告:初世忠,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欣锦秋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初世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