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6848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赔偿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910.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9元,由被告***负担4299元,由原告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40元;保全费169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8385.8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账户。
4、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5、2022年1月28号,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进行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6、2022年4月2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8385.83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