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21民初4186号
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9918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12号楼4**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6********。
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淄***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2224元,赔偿经济损失8593元,共计50817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从淄***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脲醛胶,有时支付部分货款,有时拉货时支付上次所欠货款,2017年1月26日淄***工贸有限公司与***对账,***欠淄***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2224元,***给淄***工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淄***工贸有限公司多次向***催要,但***以种种理由拒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于2023年1月13日前支付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4年1月13日前支付5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5年1月13日前支付5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6年1月13日前支付5000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
二、如被告***逾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需另行支付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817元,且原告淄***工贸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