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旭兴辉腾管材经营部与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03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旭兴辉腾管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发路佐尔美服饰工业园A厂房栋1-5层2楼卡座023。
经营者:周秋芳,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峰,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3号1734室。
法定代表人:郭灼林。
被告: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吕志道。
被告: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呼代利。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旭兴辉腾管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旭兴辉腾管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旭兴辉腾管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佳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