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064号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240878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吕志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453202P,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3号1734室。
法定代表人:杨坤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1T0YH5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3-12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1YD9P4Q,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中路9号宝龙广场2幢2-1525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璞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尧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冬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勋元
书 记 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