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赣州市固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固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金盆小区三中南侧世纪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B7DB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277974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5层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24087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3号17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45320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汇潮科技大厦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486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固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一格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河巨鑫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金额331988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12938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306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